(2017)苏0581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光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13号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群星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力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溪,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