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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杜佳伟与陆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佳伟,陆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894号原告杜佳伟,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系杜佳伟母亲。被告:陆晨光,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杜佳伟与被告陆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杜佳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佳伟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杜佳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