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杜佳伟与陆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佳伟,陆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894号原告杜佳伟,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系杜佳伟母亲。被告:陆晨光,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杜佳伟与被告陆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杜佳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佳伟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杜佳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