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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啸与范小可、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啸,范小可,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872号原告:吴啸,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范小可,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谢霞,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吴啸与被告范小可、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