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481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陈阿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陈阿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481号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XX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琴,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阿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