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西江措、老才仁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西江措,男,1992年4月5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玉树州,在西宁市无固定住所。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老才仁,男,1996年7月6日出生,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称多县,在西宁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才江,男,1998年4月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称多县,在西宁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羊玉鸿,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伙同”文才”(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经事先预谋,在西宁市城东区小商品市场西侧隧道内发现被害人郑某一人背包独自行走,五人随即对被害人进行围���殴打,将其随身背的一个棕色斜跨胸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包内现金4600元取走后,将包丢弃在案发现场附近。涉案赃款已挥霍。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伙同”文才”(真实身份不详,现在逃)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城东区小商品市场西侧隧道内发现被害人郑某一人背包独自行走,五人随即上前围堵要求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挎包,遭到拒绝后五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被害人随身背的一个棕色斜跨胸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包内现金4600元取走,将包丢弃在案发现场附近。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1日13时51分,被害人赵某报警称其在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聚鑫源小炒店附近发现了盗窃其店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民警立即赶���现场,将被告人羊玉鸿抓获。通过对羊玉鸿的讯问,民警得知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害人郑某被抢劫案系羊玉鸿伙同犯罪嫌疑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文才(在逃)五人所为,于2017年1月18日21时40分在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水井巷一招待所内,将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三人抓获;2.被害人郑某病历材料证实,2016年12月1日,青海省康乐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诊断其右侧眼睑下软组织肿胀,右眼挫伤;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叶西江措于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及身份情况;5.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日19时左右的时候,其和郑某、郑侃侃在小商品那里打彩票,然后郑某先走了,过了5分钟左右,其和郑侃侃在东部华盛门口打了辆黑车准备去吃饭,郑某就给郑侃侃打电话说在那个隧道里面被人抢劫了,然后其和郑侃侃就让司机开车到隧道里面,进去后看见5个小伙在一起往隧道北面跑,还有个小伙跑的比较慢,跑在他们后面,其就让司机追过去,六人又掉头往隧道的南侧跑了。其和郑侃侃下车继续追,郑某也过来一起追,一直追到往王家庄去的一条比较黑的小路的时候,他们就消失了,然后警察给郑某打电话,三人就去火车站派出所坐着警车在附近找了一圈没找到;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日晚19点10分左右,其从小商品市场下班后,往王家庄小区走,走到火车站落客高架桥下西面的涵洞时,迎面走过来3名戴口罩和鸭舌帽的男子,把其堵住了,3人中最左边的男子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藏刀,顶在其腰部,接着最右边有个男的让其把身上的咖啡色斜跨包给他,其说包给你,把里面的证件留下行不行,一边说一边将包从身上取下来,这时从背后又冲过来另外3个戴口罩戴鸭舌帽的男子,这3个人中的一个男子一把拽住其包的带子,将其拽倒在地,然后6个人就开始使劲打其,把其包抢走了后,往北面跑,其赶紧起来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追他们,中间其还给���侃侃打电话,让郑侃侃过来帮忙。追了大概100米,他们6个人当中那个拿刀的又掉头回来准备捅其,其又往回跑,那个男子一看其往回跑,就又往北面跑,这时其朋友郑侃侃、杨某也打车过来了,在丁字路口将其中的四个人堵住了,另外两个人往北跑了,之后这四个人往旁边的王家庄跑了,其和两个朋友去追,没追上,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带着其在现场周边找了找,没找到,其就去了派出所,后来因为其被打的身体不舒服,其就先去医院检查了;7.被告人叶西江措的供述,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其和羊玉鸿、老��仁、才江、文才五人商量好去抢点钱花,五人打车去了小商品市场后门,下车后五人走到小商品西侧的隧道里面伺机抢劫,这时看到一个小伙子背着一个斜跨胸包进了隧道,文才、老才仁、才江就冲过去将那个小伙子(郑某)围住不让他走,并且跟他说话,具体说了什么其没听见,就看见老才仁冲过去朝那个小伙子面部打了一拳,将其身上的包抢走了,那个小伙子一直反抗,其也冲过去,和文才、老才仁、才江一起对那个小伙子拳打脚踢,打完之后就分开跑了。过了30分钟后,其回到位于建国路的宾馆,老才仁将抢劫得来的现金放在桌子上给其,其当时数了一下,是4600元,老才仁说要去看他弟弟,其分给了老才仁300元,剩下的钱,五人买了衣服,一起吃饭喝酒花销完了;8.被告人老才仁、才江、羊玉鸿的供述与被告人叶西江措的供述所证事实相一致;9.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对抢劫犯罪现场进行指认,并拍照固定证据;10.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证实,侦查人员对三被告人的讯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羊玉鸿以非法占有为��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叶西江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羊玉鸿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西江措、老才仁、才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西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被告人老才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才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被告人羊玉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张晓杰审判员于海洋人民陪审员黄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马应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