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方倍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倍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倍浩,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倍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倍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倍浩于2017年3月14日2时多,驾���1辆车牌号为粤V×××××的五菱牌货车,到普宁市洪阳镇“老蒋园艺场”,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1摆放于门口处的2棵“台湾金钻”罗汉松景观树(价值人民币13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及赃物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倍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倍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时多,被告人方倍浩驾驶1辆车牌号为粤V×××××五菱牌货车到普宁市洪阳镇“老蒋园艺场”,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1摆放于门口处的2棵“台湾金钻”罗汉松景观树(价值人民币13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方倍浩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及赃物相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14日11时许,普宁市公安局洪阳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其种在洪阳万花园的2棵“罗汉松”被1名男子驾驶1辆小车偷走。经查,2017年3月14日2时39分,方倍浩驾驶1辆银色五菱牌小货车(车牌号粤V×××××)将“老蒋园艺场”放置在门口的2棵“罗汉松”景观树搬上小货车车厢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罗汉松”价值人民币13500元。方倍浩于同年5月12日被抓获。3.被害人蒋某1、蒋某2的陈述,分别证明:2017年3月14日8时许,他们发现种植在洪阳镇“老蒋园艺场”门口处的2棵“台湾金钻”罗汉松景观树被盗,遂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并报警。4.证人方某1、方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7年4月2日,他们得知侄子方倍浩于同年3月14日在洪阳镇“老蒋园艺场”门口偷了2棵罗汉松景观树,遂将上述2棵罗汉松景观树带到派出所上缴。方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方倍浩。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粤V×××××小货车由方倍浩等人使用。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方倍浩。6.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罗汉松景观树2棵,并已发还被害人。7.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罗汉松景观树价值人民币13500元。8.谅解书,证明:方倍浩家属主动归还被盗的2棵罗汉松景观树,并赔礼道歉。蒋某1对方倍浩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理。9.被告人方倍浩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4日2时多,他驾驶粤V×××××五菱牌货车到普宁市洪阳镇“老蒋园艺场”门口,盗走摆放于门口处的2棵罗汉松景观树。10.被告人方倍浩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倍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倍浩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方倍浩能当庭认罪并已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倍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