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玉府佳苑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玉府佳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59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炎玮、陈小雄,系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杭州玉府佳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东方东路183#(玉都佳苑1幢)195#。法定代表人:俞洪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泽兵,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玉府佳苑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3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