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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秦兆峰、岳永贵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兆峰,岳永贵,杨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兆峰,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永贵,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平,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险峰,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兆峰因与被上诉人岳永贵、杨秀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兆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兆峰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兆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秦兆峰负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