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李胜亚、李孟姣、刘立新、胡铁赞、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易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李胜亚,李孟姣,刘立新,胡铁赞,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易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主要负责人:童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胜亚,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孟姣,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立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铁赞,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汽车东站货运信息市场东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易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汽车东站货运信息市场东楼1号A2号。法定代表人:李胜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告李胜亚、李孟姣、刘立新、胡铁赞、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易程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婧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