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华清与朱华平重庆市沙里星鞋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清,重庆市沙里星鞋业有限公司,曹华,朱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75号原告:何华清,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里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566766X8。法定代表人:赵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华平,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何华清与被告重庆市沙里星鞋业有限公司、曹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何华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清撤回起诉。诉讼费3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华清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