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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仁琴、罗仁聪与被告陈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聪,罗仁琴,陈昌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044号原告:罗仁聪,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罗仁琴,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陈昌兰,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琴、罗仁聪与被告陈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仁琴、罗仁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仁琴、罗仁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罗仁琴、罗仁聪承担。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