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皇甫魁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魁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甫魁英,女,1965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临时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临时居住地被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魁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魁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皇甫魁英在天津市南开区堤中街金厦里10号楼3门502号做卫生时,趁被害人安某不备,将其放在客厅桌子上黑色皮包内的钱包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随即被被害人安某发现并报警。另查:2017年3、4月间,被告人皇甫魁英以同样的方式分别盗窃被害人安某钱包内现金100元、200元和放在书房桌子上的50元人民币。2017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皇甫魁英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安某钱包内现金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皇甫魁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皇甫魁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甫魁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皇甫魁英单处罚金三千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皇甫魁英自2011年由原籍来天津打工,系家政公司小时工。经家政公司介绍,被告人皇甫魁英为被害人安某的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堤中街金厦里10号楼3门502号定时做家庭卫生。2017年5月16日经被害人安某报警后,被告人皇甫魁英被赶至案发现场的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后归案。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赃款1000元,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安某。被告人皇甫魁英将盗窃所得的1350元用于生活费用。案发后,被告人皇甫魁英向被害人安某主动退赔上述盗窃所得的剩余赃款共计1350元,并得到被害人安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皇甫魁英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害人安某陈述;物证被盗钱款实物照片;书证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的凭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皇甫魁英的供述及其身份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魁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皇甫魁英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皇甫魁英在两年内盗窃作案三次以上,属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皇甫魁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皇甫魁英向被害人退赔盗窃所得的剩余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皇甫魁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