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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平、白如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平,白如敬,朱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平,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如敬,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怀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魏平因与被上诉人白如敬、朱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皖032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平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魏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张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