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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凤珠与邓小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珠,邓小冬,许盛祥,刘万光,陈素华,黄天财,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574号原告:罗凤珠,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敏,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冬,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沙县。第三人:刘万光,男,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沙县。第三人:许盛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沙县。第三人:陈素华,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沙县。第三人:黄天财,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沙县。第三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园海云综合楼八楼。法定代表人:许盛祥,总经理。原告罗凤珠与被告邓小冬及第三人刘万光、许盛祥、陈素华、黄天财、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罗凤珠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凤珠以与被告邓小冬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凤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凤珠负担。审 判 长  曹德鸿审 判 员  乐水坤人民陪审员  谢龙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