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步祥、王玉华与邱天国、邱天利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步祥,王玉华,邱天国,邱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步祥,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长秋乡。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193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长秋乡。被执行人:邱天国,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长秋乡。被执行人:邱天利,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长秋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江县人民法院(2015)蒲江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天利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蒲江寿安支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