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陈珍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陈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83686-3,住所地鹰潭市沿江大道66号凯翔外滩国际。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珍玲,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珍玲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刑终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珍玲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109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珍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珍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东合力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刑终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