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玉飞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飞,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飞,女1972年4月8日出生,布依族,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铁烈芳,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市播区劳人仲字[2016]第33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罗玉飞申请执行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罗玉飞支付法律文书款702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0元,申请费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把重庆品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