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2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厦,赵佳,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2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陈厦,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赵佳,女,1985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厦所有的浙G×××××车辆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黄晓东(身份证号码:)以1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G×××××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晓东所有,被执行人陈厦名下位于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晓东(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晓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G×××××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