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劲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劲竹,潘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被执行人叶劲竹,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彩琴,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行审字第00488号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劲竹、潘彩琴(2017)浙1081执323号计划生育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劲竹、潘彩琴有坐落在温岭市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劲竹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白山里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2015)第10741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俊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之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行审字第00488号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劲竹、潘彩琴(2017)浙1081执323号计划生育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浙1081执323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叶劲竹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白山里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2015)第10741号】,期限为3年。附:(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经办人:陈俊伊联系电话:8842****法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计划生育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陈俊伊年月日(2017)浙1081执32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陈俊伊年月日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