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海满、丘康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满,丘康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满,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丘康圣,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的周海满申请执行丘康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31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人同意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31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