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94号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察右后旗人,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察右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察右后旗。被告:李建华,男,汉族,58岁。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腾敖其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