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6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玉兰与易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兰,易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玉兰,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易章海,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兰与被执行人易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52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易章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石马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地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易章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石马营业所存款人民币1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