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与刘颖、邢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刘颖,邢冬梅,小艳,路向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147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地址:内蒙古通辽市。负责人:白斯古冷,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颖,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邢冬梅,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小艳,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路向松,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诉被告刘颖、邢冬梅、小艳、路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由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营业部承担。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其布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