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军建与龙柏安、邹石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建,龙柏安,邹石富,陈开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922号原告:李军建,男,1995年12月20日生,苗族,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龙柏安,男,1997年1月8日生,苗族,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邹石富,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陈开平,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号。负责人:杨先忠,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李军建与被告龙柏安、邹石富、陈开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军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建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李军建负担。审判员  刘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