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薛金华与朱靖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华,朱靖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442号原告:薛金华,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朱靖霞,女,1941年8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薛金华与被告朱靖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和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金华、被告朱靖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朱靖霞赔偿薛金华各项损失4834元;2、朱靖霞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薛金华与朱婧霞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朱婧霞擅自将室内供热管道改造改装,于2016年10月25日造成室内跑水,水流渗透到薛金华家中,造成室内物品包括地板、天花板、衣柜等物品受损,无法使用。薛金华多次找到朱靖霞要求赔偿,未果,起诉至法院。朱靖霞辩称:薛金华提出的跑水确实发生了,暖气堵头鼓开了,就漏到了楼下,跑水时间很短,薛金华提出的地板、天棚都泡坏了,我不承认。我家大屋跑水不能跑到薛金华家的卧室。薛金华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过多。我对评估报告不认可,可以对薛金华的损失部分进行修复。经审理查明:薛金华与韩锋原系夫妻关系。韩锋于2015年9月16日死亡。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怀德小区X号楼房登记所有人为韩锋,现由薛金华管理和使用。2016年10月25日,朱靖霞室内因暖气水管堵头爆裂跑水,致薛金华屋内装饰装修及部分物品受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薛金华对因跑水造成室内物品损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及的韩锋房屋因水浸泡造成的损失价值项目进行评估鉴定。2017年6月18日,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市信评司鉴字(2017)第4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在评估鉴定基准日委托方委托评估鉴定的资产价值为4834元。薛金华于2017年1月22日起诉至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薛金华身份证复印件、韩锋死亡注销证明、薛金华与韩锋结婚证、朱靖霞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吉市信评司鉴字(2017)第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朱靖霞室内暖气水管堵头爆裂跑水,致薛金华屋内装饰装修及部分物品受损,朱靖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根据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市信评司鉴字(2017)第4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在评估鉴定基准日委托方委托评估鉴定的资产价值为4834元,故本院支持朱靖霞赔偿薛金华因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483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靖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金华财产损失共计4834元。如果被告朱靖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靖霞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