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63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友、陈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友,陈巍,贾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3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小友。被执行人陈巍。被执行人贾艺。本院于2016年11月21号作出(2016)浙1081执630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巍在湖州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巍在湖州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