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邹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邹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住所地:云县。法定代表人:邓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男,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永斌,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92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永斌偿还借款本金48614.20元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47125.05元,共计95739.25元以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永斌于2017年7月28日偿还本金49000元(已履行),剩余利息46739.25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2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