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勇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672号原告:郭勇,男,生于1961年10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北一楼东侧。原告郭勇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郭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勇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