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储文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储文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4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被告:储文华,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储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