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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文刚、金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刚,金光林,王洪英,张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846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刚。被执行人金光林。被执行人王洪英。被执行人张跃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石门村占地面积为8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有一辆汽车履于被执行人金光林所有,有三辆汽车属于被执行人王洪英所有,有一辆汽车属于被执行人张跃新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光林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石门村占地面积为8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金光林所有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洪英所有汽车三辆,查封被执行人张跃新所有的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房地产为三年,车辆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