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体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体有限公司,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初57号原告通州建总集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达节,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凯靖,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曹XX,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高,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法定代理人简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戴 文审 判 员 张结鸣代理审判员 黄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