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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建虎与张军、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虎,张军,韩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虎,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红梅,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建虎与张军、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张军、韩红梅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建虎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已支付20000元按照给付时间先抵偿利息,剩余部分计入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申请执行费9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军、韩红梅工资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1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乔海波刘鑫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任建虎与张军、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张军、韩红梅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建虎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已支付20000元按照给付时间先抵偿利息,剩余部分计入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申请执行费9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军、韩红梅工资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张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