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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欢与李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李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532号原告:高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李奔龙,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欢与被告李奔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欢负担。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