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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新路信用社、王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新路信用社,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新路信用社,住所地冀州市冀新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8593-7。法定代表人:董永辉,职位主任。被执行人:王智,男,1987年5月2日出生,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新路信用社与王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智名下位于冀州市冀新西路390号房地产(房产证号00××49,土地证号(2013)3**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智已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智名下位于冀州市冀新西路390号房地产(房产证号00××49,土地证号(2013)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