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荣伟申请执行张立丰、李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伟,张立丰,李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徐荣伟,男,1976年1月8日生,满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立丰,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艳花,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荣伟与被执行人张立丰、李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荣伟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