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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荣伟申请执行张立丰、李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伟,张立丰,李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徐荣伟,男,1976年1月8日生,满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立丰,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艳花,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荣伟与被执行人张立丰、李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荣伟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