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胡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胡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81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45867857G。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晶,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被告:胡群,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5110251976********,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被告胡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被告胡群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以被告胡群已将所欠物业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建琳二〇一七年八��十一日书记员  杜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