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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慧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603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慧,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捕前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柴家梁万家惠附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慧因酒后与妻子白瑞琴发生争吵,便持刀去其妻子工作的柴家梁万家惠手套厂找其妻子理论,因其妻子不在该厂便滞留该厂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慧拿着尖刀和剪刀向前去制止其行为的民警乱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民警将其控制并移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治安大队。依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慧使用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慧在东胜区柴家梁万家惠二楼平台上持尖刀和剪刀追赶制止其行为的民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人苏某、高某、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慧的供述及现场、同步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慧持械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