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彭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彭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35号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昌豪,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前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