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贺山与被告周焕瑞、沧州临港鹏达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建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陆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山,周焕瑞,沧州临港鹏达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建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陆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124号原告:张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被告:周焕瑞被告:沧州临港鹏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赵公路北恒通街西。法定代表人:宋震,该运输队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座。代表人:于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永,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号。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国民,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凌源市前进乡坤都沟门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桥西大街。代表人:宋春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贺山与被告周焕瑞、沧州临港鹏达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建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陆国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贺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贺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张贺山负担。审 判 长 许先权审 判 员 玄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