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唐兵兵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593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兵兵,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文盲,无业,系聋哑人,住址安徽省宣城市。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丽。翻译人杨惠芬,太原市聋哑人学校教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兵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兵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8日17时许,在本市和平南路5路公交站台,被告人唐兵兵拾得了被害人孙某民生银行卡,后被告人唐兵兵利用银行卡背后留有的取款密码,在附近邮政储蓄ATM自动取款机分六次将被害人孙某信用卡内的一万八千元取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唐兵兵的庭前供述,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情况说明,查找赃物经过,现场监控情况说明,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医学鉴定表(双耳极重度聋、一级听力残疾、听觉语言障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兵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兵兵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唐兵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唐兵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唐兵兵的上诉理由,认为自己认罪,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具有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判量刑时已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本院不再重复评价。故对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智维审 判 员 梁宝成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 华书 记 员 索鸿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