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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清海与被申请人XX、曹长平、李保华、李国军、李绪宝、赵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海,XX,曹长平,李保华,李国军,李绪宝,赵顺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36号申请人:张清海,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曹长平(系XX之妻),女,汉族,1976年6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保华,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国军,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绪宝,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赵顺心,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张清海与被申请人XX、曹长平、李保华、李国军、李绪宝、赵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清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曹长平、李保华、李国军、李绪宝、赵顺心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张清海提供名下位于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家园,房权证开发区字第S0127**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曹长平、李保华、李国军、李绪宝、赵顺心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张清海名下位于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家园,房权证开发区字第S0127**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