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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龙海与林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龙海,林先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776号原告:余龙海,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林先真,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余龙海与被告林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余龙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龙海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龙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初声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