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龙海与林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龙海,林先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776号原告:余龙海,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林先真,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余龙海与被告林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余龙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龙海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龙海负担。审 判 长 张初声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