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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黄海英、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黄海英,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202号原告:王永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海英被告:嵇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军,上海市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永成与被告黄海英、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