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5678号原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七路5号厂房三楼3之4。法定代表人:苏春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703号3栋、4栋之二。法定代表人:潘铁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桃,该公司员工。原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小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8342.8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到全部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时明确,经核对,被告于2017年6、7月共支付3万元货款,总货款现变更为138342.8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5年起向原告采购电子显示玻璃产品,初期双方合作尚可,但从2015年底起,被告便开始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均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2016年5月18日对账确认,至2017年4月29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8342.85元没有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被告答辩认为,截止2017年4月29日欠货款168342.85元,2017年6、7月共支付3万元货款,现在总共欠货款138342.85元,以后还会每月分��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工商查询;2、2017年久怡未付款明细表。被告并无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久怡未付明细表》,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8342.85元。庭审时双方确认被告于2017年6、7月共支付3万元货款,被告尚欠货款为138342.8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342.85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货款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38342.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立案之日2017年6月22日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342.85元;二、被告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货款138342.8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3元,由被告久怡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天成钟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