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遵明与谷乐、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遵明,谷乐,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86号原告:王遵明,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牟村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谷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建设大街新华楼小区23栋楼5号居民,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被告: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明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6700399C。法定代表人:董瑞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亮,男,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遵明与被告谷乐、被告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遵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遵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84.29元,减半收取计1642.15元,由原告王遵明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