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书祥、王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祥。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世峰。申请执行人刘书祥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王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经将赔偿款137768.72元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王世峰已将案件受理费346元自动履行,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津011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