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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谈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274号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557XK。法定代表人:杨关键,公司董事长。被告:谈曦,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圆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