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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1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茹与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茹,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鹏飞,丁宏民,韩燕舞,郑紫阳,周玉春,孙相远,韩晓亮,姚力,肖磊,侯俊平,乌伟,王雅乐,王磊,陈晓磊,宋丽娟,成建功,谭菲雪,王长安,胡顺光,李佳堉,李永辉,陈东,张晓丽,查卫平,屈博,殷维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16民初210号原告杨茹,女,1986年9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快乐,系原告之父。被告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峰,陕西民权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鹏飞,男,1984年11月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丁宏民,男,1972年3月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韩燕舞,男,1982年2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郑紫阳,男,1985年12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周玉春,女,1981年11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段团章,男,1981年10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周玉春之夫。被告孙相远,男,1951年9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韩晓亮,男,1979年5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姚力,男,1984年12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肖磊,男,1978年6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党枫,女,1977年7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肖磊之妻。被告侯俊平,男,1960年10月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乌伟,男,1978���5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雅乐,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磊,男,1983年11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胡嘉净,女,1984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王磊之妻。被告陈晓磊,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一路320号春天花园6B1704室。被告宋丽娟,女,1968年4月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一路320号春天花园6B1804室。被告成建功,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一路320号春天花园6B1904室。委托代理殷维维,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成建功之妻。被告谭菲雪,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一路320号春天花园6B2004室。委托代理人谭邦郑,男,195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谭菲雪之父。被告王长安,男,1984年11月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胡顺光,男,1969年3月1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佳堉,女,1976年1月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永辉,男,1983年9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潘花,系李永辉之弟媳。被告陈东,男,1971年2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罗雪玲,女,1977年3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陈东之妻。被告张晓丽,女,1974年12月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查卫平,男,1975年6月24号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屈博,男,1980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诉讼代表人(代表到庭的19位业主)党枫,女,1977年7月1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茹与上列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茹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450.5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人��陪审员贺应杰人民陪审员  每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