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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萃与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萃,张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94号原告:王萃,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芬芳,女,1955年6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晓波,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王萃与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萃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萃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