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鹏诉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杜鹏,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鹏于2017年8月11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 慧 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琳 来自